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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6章 质证能给人质晕!?【加更求票!】

第76章 质证能给人质晕!?【加更求票!】 (第1/2页)

断尾求生..
  
  没错,就是断尾求生!
  
  自徐德将证据递交後,无论法官是认为证据有效,又或是无效,都已经阻止不了案件转向劣势。
  
  为什麽?
  
  因为所有人都心知肚明证据是真的,哪怕不采纳证据呢,法官依旧可以针对他们!
  
  怎麽针对?毕竟没有理由无凭无据的..
  
  很简单。
  
  不采取他们的防卫过当!
  
  张伟已经预料到这一点,所以....
  
  「请求减轻从轻判罚!」
  
  被告席。
  
  张伟高声呼喊。
  
  话落...
  
  代理人席位以及公诉席,众人全都皱起眉来。
  
  「坏了..
  
  」
  
  代理人席位,林月意识到什麽,连忙起身,扭头看向张秉心准备强行将话题转向他处0
  
  「审判长!」
  
  「庭审目前还未对我方递交的证据做出明确定性,我方申请继续进行质证!」
  
  「有关被告人的审理也未结束,判决一事为时尚早!」
  
  她看出来对方想做什麽了。
  
  无非是放弃掉已失的部分,紧抓未成年,利用此条法例给刘婧琪争取一个最小的处分!
  
  公诉人,黄石也反应过来,当即开口。
  
  「附议!」
  
  审判台上。
  
  张秉心为难起来,只觉左右为难,半晌愣是没开口说话。
  
  你要质证吧...被告席明显不准备质证,百分百会快速结束。
  
  你要量刑...案件明显又未走到这个地步。
  
  法庭的流程很简单,就是辩论、质证、定罪、宣判。
  
  罪都没定,拿头宣判呢!?
  
  「审判长,被告方真实意思为,法庭应考虑刘婧琪的年龄进行定罪,而非宣判!」
  
  张伟却心中冷笑,转变进攻思路。
  
  定罪?」
  
  好,那就定!」
  
  他丝毫不怵对方,原因只有一个。
  
  红线法例可不仅只体现在判罚上!
  
  虽然法例上没有明说,但在涉及到刘婧琪此类人,基本是能轻罪就轻罪,然後再从轻罪中从轻判罚!
  
  「审判长,根据上述公诉方与代理人所进行表述与递交证据,以此来看...
  
  张伟当即开口道:「并无证据可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」敲诈勒索罪」侮辱罪」。
  
  「7
  
  「我方认为,被告人刘婧琪只构成《刑法》第234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」!
  
  「」
  
  「依照法例,构成此罪量刑在三至七年,情节较轻三年以下。」
  
  「但,《刑法》第17条,原文明确提出,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」!」
  
  「被告人刘婧琪年满16周岁,适用14—16相关法例。
  
  「应当从轻处罚!!!」
  
  他的思路很明确从其余方向抹掉故意杀人,只要过失致人死亡!
  
  只要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那配合法例依旧可以达成缓刑处置。
  
  哪怕没有幻想,刘婧琪最多也就进去呆个三年!
  
  这不是自大,而是现实就是如此。
  
  第17条法例原文中,所写的从轻或减轻处罚」,可能看着轻飘飘的,但真到了判决时,你才会发现这几个字究竟有多变态!
  
  这麽说吧。
  
  哪怕是故意杀人呢,也足以将常人的死刑扭转至十五年刑期。
  
  就连无期都不行...
  
  无期都属於极端中的极端宣判!!!
  
  而这年头的无期...各方面减刑叠加起来,名义上是无期徒刑」,但实际上呢?
  
  实际上只需要服刑的时间会很夸张...夸张到多数人会认为是假的。
  
  多少?
  
  最少不低於10年!!!
  
  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,原文中:减刑以後实际执行的刑期......判处无期徒刑的,不能少於十年。」
  
  换句话说,刘婧琪理论上被判重罪,也只需服刑10年就能出来,甚至还能假释。
  
  减刑很难,可这也只是对成年人来说难。
  
  对刘婧琪一点都算不上难!
  
  更别提...
  
  法官不一定定故意杀人罪呢!
  
  「异议!」
  
  代理人席位。
  
  徐德皱起眉,认真起来,他开口打断对方思绪,沉声道:「审判长,上述我方所递交证据已经很明了。」
  
  「证据中,证人吕广军明确说出,案发是由姜雨乔旺二人捏住死者杨佳乐的腿,由刘婧琪主动摇晃」,致使其重心失衡最终摔落致死.
  
  」
  
  「综上所述。」
  
  「被告人刘婧琪、姜雨、乔旺三人其行为,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」!」
  
  定罪...
  
  还是得定罪,对方的辩护证据全被自己扯了个精光。
  
  那眼下,只要能定下明确罪名,後续可操控空间将会极大!
  
  「反对!」
  
  被告席。
  
  律师孙冰近乎是对方话音落下的刹那,便立马出声反驳。
  
  「被告人刘婧琪没有任何主观杀人,这点警方所给予的口供描述的很清楚!」
  
  虽然话是这样说。
  
  但.
  
  经由吕广军证据一事,所谓的口供可信度自然也已经下降。
  
  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  
  在没有新的证据反驳之前,可信度下降也无所谓,因为这代表它依旧还处於可信的状态!
  
  只是....
  
  「异议!」
  
  「被告方,被告人刘婧琪三人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,没有任何一条法条规定,故意杀人必须是主观中含有杀人思维!」
  
  徐德厉声质问。
  
  他站起身,取代了之前的黄石,开始和对方斗起法来。
  
  「有关故意犯罪」这一性质,《刑法》第14条故意犯罪定义」,描述的十分清楚!」
  
  故意犯罪如何定义?是定义主观的?
  
  不。
  
  故意杀人...有两种定义性质!
  
  一,是直接故意,也就是你希望对方去死,并做出这个行为,便是故意杀人犯罪。
  
  这是大多数人所理解的。
  
  而第二点虽常见,但传播率却十分片面,且一般因这定故意杀人的...会令大众感到错愕与疑惑。
  
  甚至你主观意识上,可能不希望别人去死,但法院依旧会因此判决你故意杀人!
  
  这便是..
  
  间接故意!」
  
  即:明知自身对社会做出的危害性行为,会导致他人身死,却依旧做了,且死了人,便是间接故意,算作故意杀人!
  
  举个例子。
  
  你开车後撞到了人,下车发现对方昏迷但还有一口气,你很害怕,但四周没人看见也没监控。
  
  便想着将其藏起来,此时你明知自己这个行为会让对方死亡,但还是做了,导致对方未能有效抢救死亡。
  
  你没有杀人行为,也不希望他死。
  
  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中的定义...
  
  就是故意杀人,判罪程度与直接故意杀人没有区别!!!
  
  「根据证言描述的案发过程中。」
  
  「被告人刘婧琪明显知晓自身这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杨佳乐死亡,但却依旧做出。」
  
  「最终导致杨佳乐坠亡。」
  
  「其行为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14条,针对「间接故意犯罪」诠释!」
  
  徐德话语不罗嗦,简短而直插核心。
  
  「综上所述。」
  
  「被告人刘婧琪,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232条,故意杀人罪!」」
  
  公诉人黄石点头。
  
  「附议!」
  
  检察官的公信力」比较强,哪怕他什麽都不做,就当个气氛组,给徐德提供的价值也远超寻常证据。
  
  这就是职业带来的优势。
  
  相同证据下,法官采信人家的概率就是比你的高,并且信任程度也更大。
  
  也是为什麽,无数律师在刑事案中折戟沉沙的原因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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